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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企破产,这根“神经”能碰吗?

   发布时间:2015/12/14

近期,国内有钢铁企业出现了濒临或已经停产现象(原因是复杂多方面的),业界内外正在静默、实时、密切关注着……

  说白了,就是看那些资不抵债的钢厂,会真的彻底破产吗?

  说实话,对于企业破产,谁都伤心和痛苦。从家庭看,如果失业,将严重影响生计;从地方看,会损失一定税收;从社会看,或增加不稳定因素。

  然而,这是当前必需正视的严峻现实。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正在推进,并已到了触及深层利益矛盾的关键时期。要么妥协,改革将止步不前;要么付出一定代价,谋求更长远的发展。

  毋庸讳言,这是一种极其艰难的抉择。无论经济结构调整全局,还是钢铁行业转型升级,皆如此。

  面对现实,必须思考。

  随着深化改革推进,对利益关系触及越来越深,要有足够思想准备

  面对钢铁行业现状,结合改革大政方针,如果不去主动作为,恐难以适应新形势。

  国务院确定:清理“僵尸企业” 亏损三年以上央企将予以“出清”――

  12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中央企业增效升级,听取监事会对央企监督检查情况汇报。该会议确定,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对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着下降。

  12月11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务院国资委再次将焦点对准了僵尸企业。国资委副主任张喜武在会上表示,处置僵尸企业将坚持分类处置,积极地推动兼并重组一批,强化管理一批,淘汰落后一批。

  以上论述,清晰地表明了中央对当前改革的决心和定力,更告知我们对改革中出现的矛盾要有足够思想准备。

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说,有四大绊脚石阻碍市场改革——

  第一个阻力:利益集团的存在,改革可能会使他们的利益受损,所以他们会坚持原来的做法。

  第二个阻力:制度惯性。经济学里有一个词,叫路径依赖。就是老路走惯了,适应了,就不想改了。

  第三个阻力:中国还缺乏独立完善的市场主体,企业还不是真正的企业,不能自主经营,受到的捆绑特别多。这也阻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

  第四个阻力:市场要发挥作用,必须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没有信用的社会,不适合市场业务的开展。包括政府在内,作为交易一方,都应该讲信用。市场经济的建设,必须和道德建设是同步的,而目前,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才刚刚起步。

  尽管经济学家的论述,是针对当前中国市场化改革全局的,却很值得钢铁行业深思。

  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要高度重视破产制度的完善与适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其实,有关企业破产的问题,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引起高度关注,包括钢铁企业在内。

  但是,这一难题至今仍未谋出一条相对完善的路径。

  问题在哪?

  先看法外。第一,不愿意让企业破产,这种颠倒的“政绩观”依然存在。很多地方政府认为破产不光彩,有损政绩提升,尤其在当前钢铁行业出现困境的特殊时期,地方政府承载着就业压力,有的甚至采取变相措施阻碍企业破产。第二,破产目的之一是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企业破产财产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费用(相当于用债权人的钱来安置职工),因此银行或消极面对企业破产;第三,我国地方法院审判资源有限,企业破产耗时较长且工作量大,影响立案积极性。第四,认识出现碰撞,政府想用破产财产优先安置职工的愿望是好的,但存在逻辑争议,企业未破产时创造的利润很多都交给了政府,企业破产了,政府理应救济;如果还让银行把已大幅缩水的债权用来优先安置职工,似乎没道理,相当于“欠了人家的钱,还找人家要饭吃”。

  再看法内。有专家指出,目前世界上破产法多数都规定了法院可以依职权宣告企业破产,如果法院发现某个问题企业严重亏损,已无法支付员工工资,法院即可以依职权宣告该企业破产,而我国新破产法没有这一条,如果增加这一条,企业主因欠债逃跑事件就可得到有效遏制。其实,发现企业破产苗头并不难,一个企业要逃债必定有很多蛛丝马迹可循。当前,许多企业资不抵债而名存实亡,其退出市场大多不以破产方式,而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退出,企业破产案件逐年下降,主要原因:一是破产成本高,债务人不愿花钱申请破产;二是破产清偿低,影响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积极性;三是具备破产原因时,债务人或其出资人是否负有破产清算的义务以及不履行破产清算义务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尚不明确。

  ……

  改革方向决心既定,法内法外皆需完善。

  钢企,碰触破产这根“神经”是非常疼痛的。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今后,随着改革的深入,若有钢厂破产,我们既要正视,更要宽容失败,这是一种社会进步。

  运用法律来调整经济,是先进理念,阻碍破产或回避现实,是落后意识;企业有进有退,这是市场规律。

  我们不是总在强调说“政府不要干预企业,要靠市场优胜劣汰”吗……

  当前,必须做好为改革付出必要成本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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